(2013)深福法执字第7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周广生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生,深圳市盛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699号申请执行人周广生,男,汉族,1981年4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天旭,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盛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守坤,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田蓓,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盛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40320.8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2.6元,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盛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4071.54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来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万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