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民申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黄昌定、李素琴等与台州市万嘉建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昌定,李素琴,黄婉萍,黄炜亮,台州市万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申字第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昌定。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素琴。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婉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炜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州市万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伟荣。再审申请人黄昌定、李素琴、黄婉萍、黄炜亮因与被申请人台州市万嘉建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浙台民终字第799号民事裁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将材料转至本院审查处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昌定、李素琴、黄婉萍、黄炜亮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系四再审申请人起诉要求被申请人排除承包地使用妨害的侵权纠纷,不是土地使用权争议,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二)一审期间,被申请人在第一次开庭后又提交了《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等证据,但一审法院未对该证据组织质证就驳回了四再审申请人的起诉,违反法律程序。黄昌定、李素琴、黄婉萍、黄炜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黄昌定、李素琴、黄婉萍、黄炜亮以侵权为由诉请台州市万嘉建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而侵权的前提是其对讼争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但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属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因此,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黄昌定、李素琴、黄婉萍、黄炜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昌定、李素琴、黄婉萍、黄炜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沈红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