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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商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与武义梦之旅旅游有限公司、何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武义梦之旅旅游有限公司,何笑,祝胜伟,朱美华,沈阳,王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808号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裘豪。委托代理人:邹新河。委托代理人:王国挺。被告:武义梦之旅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笑。被告:何笑。被告:祝胜伟。被告:朱美华。被告:沈阳。被告:王浩。委托代理人:王兆林。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武义梦之旅旅游有限公司、何笑、祝胜伟、朱美华、沈阳、王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一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起诉称:被告武义梦之旅旅游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正,用途:流动资金,月利率为9.00‰。期限为2012年8月31日至2013年8月30日,被告祝胜伟、沈阳自愿提供连带清偿责任的保证担保,被告何笑、朱美华、王浩均以个人名义对上述借款签署了担保函,应负共同清偿责任。从2013年7月21日起借款人就没有按约付息,截至2013年10月10日止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借款利息6185.64元,被告武义梦之旅旅游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理应按期归还借款本息,被告何笑、祝胜伟、朱美华、沈阳、王浩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武义梦之旅旅游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未付的利息6185.64元(利息算至2013年10月10日止,以后直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有关约定执行,即:2012年8月31日至2013年8月30日按月利率9‰按季结息,未按合同约定按月付息的加收复息;超出2013年8月30日以后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3.5‰按月结息,未按月付息的加收复息);2、被告何笑、祝胜伟、朱美华、沈阳、王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被告武义梦之旅旅游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5月21日被注销,本案原告起诉时“武义梦之旅旅游有限公司”已不存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武义梦之旅旅游有限公司已被注销,因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原告的诉讼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96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回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一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晶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