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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民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20-06-16

案件名称

吴瑞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瑞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杭民初字第1761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吉祥,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吴瑞平,男,3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杭锦后旗,系个体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瑞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巴彦淖尔市新健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渊承担25元。 代理审判员 何 素 尧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乌兰图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