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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二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宋红卫、宋武卫诉被告武军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解除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红卫,宋武卫,武军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483号原告宋红卫,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原告宋武卫,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武军利,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莲民二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因申请执行人宋红卫、宋武卫声明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撤销(2013)莲执裁字第01319号执行案件。2013年10月24日本院做出(2013)莲执裁字第013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二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冻结被告武军利名下价值10077.1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援代理审判员  党晓俊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涛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483号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关于原告宋红卫、宋武卫诉被告武军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莲民二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进行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宋红卫、宋武卫声明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撤销本案,我院做出(2013)莲执裁字第013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二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暂停支付你公司依照本院(2013)莲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应支付给被告武军利的赔偿款中的10077.15元。附:(2013)莲法执字第01319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