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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与大连宇宙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大连宇宙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233号原告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112号。法定代表人高庆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智,山东永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宇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大连庄河市永兴街57号。法定代表人郝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臧家参,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宇宙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宇宙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63元,减半收取1681.5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3001.5元,由原告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孙大军审判员  尚凤臻审判员  官京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