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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1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创联汇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赤峰大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创联汇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赤峰大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128号原告北京创联汇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698。法定代表人赵姣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春蕾,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被告赤峰大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大板镇巴林路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杨梓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创联汇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大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创联汇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创联汇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