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鲁刑执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周建军故意杀人罪,周建军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鲁刑执字第1430号罪犯周建军,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在山东省青岛监狱服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09)青刑一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二○一○年五月十五日以(2010)鲁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维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四日作出(2010)青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建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后,交付监狱执行。山东省青岛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一三年十月八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青岛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周建军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周建军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周建军的入监登记表,总结鉴定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认为,罪犯周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周建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33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睿审 判 员 倪克平代理审判员 陈新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