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闫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0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县人民法院(2013)邯县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县人民法院(2013)邯县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增民审判员 杨海山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常新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