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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闫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0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县人民法院(2013)邯县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县人民法院(2013)邯县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增民审判员  杨海山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常新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