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XX均与李玉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均,李玉荣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674号原告XX均。被告李玉荣,约50岁。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XX均与被告李玉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均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均承担。审 判 长 刘福海人民陪审员 杜志乾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