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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XX均与李玉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均,李玉荣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674号原告XX均。被告李玉荣,约50岁。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XX均与被告李玉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均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均承担。审 判 长  刘福海人民陪审员  杜志乾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