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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南通安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顾文钢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安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顾文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4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安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丛林。委托代理人沈冬玲、沈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文钢。上诉人南通安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文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3)崇民初字第0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安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通安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通安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晓威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代理审判员  李少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秦建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