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执民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顺俭与周志强、许伟绘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金顺俭。被执行人周志强。被执行人许伟绘。被执行人郑建南。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台天商初字第139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志强共有的座落在天台县城关环城东路65号的房屋,现因上述房产已于2002年7月10日前拆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周志强共有的座落在天台县城关环城东路65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万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