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鹏君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鹏君,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郑鹏君。被执行人张伟。关于申请执行人郑鹏君与被执行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克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崔黎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