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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洪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民初字第484号原告贺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溧水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邰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武宁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启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