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33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爱华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华,巨涛海洋船舶工程服务(大连)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392-1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华。被执行人巨涛海洋船舶工程服务(大连)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开发区长江东路359号。负责人杨波,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119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生效法律文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