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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岳景辉诉安徽天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岳景辉,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安徽天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陈国民,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天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人民币440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楚会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婧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