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梨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权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梨梨民初字第386号原告权某某,女,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陈某,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陈忠义,男,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陈某父亲。原告权某某诉被告陈某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权某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权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登记结婚,长女陈某甲现年11周岁,长子陈某乙现年5周岁。2010年6月原告因遭原告家庭暴力带女儿回娘家居住。现原被告分居已三年多,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对原告经常施以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要求抚养长女陈某甲,长子陈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陈某辩称:原被结婚登记时间及婚生生育子女情况属实。2010年6月原告说陪孩子上学一直分居至今,原被告属实发生口角,但不认为是家庭暴力,我同意离婚,但是前提原告必须把其弟弟权继起欠的一万五千元钱给我。同意原告关于子女的抚养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权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被告陈某表示同意离婚。本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权某某主张抚养长女陈某甲,长子陈某乙在被告陈某处生活,被告陈某亦同意原告权某某对子女抚养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长女陈某甲由原告权某某抚养,长子陈某乙由被告陈某抚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存在财产分割问题。被告陈某称原告权某某的弟弟权继起欠他们15000元,原告权某某否认,被告陈某亦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对该笔债权不予认定,故被告陈某提出原告权某某弟弟权继起欠15000元应归其所有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权某某与被告陈某离���;二、婚生长女陈某甲由原告权某某抚养,长子陈某乙由被告陈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150元,由负担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王 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金洪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