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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民初字第4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4307号原告李某,男。被告胡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与被告胡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福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