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鲍剑法与奉化市圆峰金属材料制品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933号原告鲍剑法与被告奉化市圆峰金属材料制品厂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奉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奉劳仲案字(2013)第2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鲍剑法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圆峰金属材料制品厂已经倒闭,其法定代表人陈富君因涉嫌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依法扣划了陈富君银行存款40615元。提取了一次性伤残医疗保险金1336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奉化市圆峰金属材料制品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鲍剑法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奉化市圆峰金属材料制品厂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3年11月4日,被执行人奉化市圆峰金属材料制品厂尚欠申请执行人鲍剑法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损失321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甬奉执民字第193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梅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