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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孟凡海、范士元与胡振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海,范士元,胡振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497号原告孟凡海。原告范士元。被告胡振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海、范士元与被告胡振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海、范士元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海、范士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孟凡海、范士元承担。审判长  韩军富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许洪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毕双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