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荣执异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殷泽勇与房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磊,殷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异字第21-1号异议人房磊。申请执行人殷泽勇。被执行人房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泽勇与被执行人房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房磊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房磊称,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赔偿款中包括残疾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药与后续治疗费用,请求解除鲁K×××××号车辆的交强险理赔款12万元,撤销对该款项的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殷泽勇与被执行人房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房磊尚欠原告殷泽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200000元,于2013年5月8日前给付原告80000元;余款1200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被告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20000元,至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本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2)荣滕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荣滕民初字第327-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房磊因交通事故在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鲁K×××××号车辆的交强险理赔款120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自动履行,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对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交强险理赔款不在此项,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房磊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