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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夏杞美宣告被申请人魏燕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杞美,魏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邻水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夏杞美(曾用名夏欣欣),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杨代琼,女,汉族。系申请人之祖母。特别授权代理人冯强,男,汉族。被申请人魏燕,女,汉族。申请人夏杞美宣告被申请人魏燕失踪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冯强到庭参加庭审。本案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夏杞美之父亲夏帅与被申请人魏燕于2008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3月29日生育女儿夏杞美,2011年3月20日夏帅因病死亡,同年4月魏燕外出至今不知其下落,申请人夏杞美一直跟随祖父夏从华、祖母杨代琼一起生活。2011年4月被申请人魏燕外出务工至今,不知其下落。为保护申请人的利益,依法��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魏燕失踪。申请人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申请人夏杞美、被申请人魏燕的户口薄复印件及申请人夏杞美法定代理人杨代琼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夏杞美之父亲夏帅的死亡证明。3、邻水县公安局九龙派出所证明,证明被申请人外出下落不明,夏杞美曾用名夏欣欣。4、申请人夏杞美出生医学证明。5、邻水县风垭乡杨柳沟村村委会证明,拟证明被申请人魏燕外出务工至今不知去向。6、邻水县风垭乡杨柳沟村村委会证明,证明2011年3月20日夏帅因病死亡,魏燕2011年4月外出至今不知其下落,夏杞美一直跟随祖父夏从华、祖母杨代琼生活。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夏杞美之父亲夏帅与被申请人魏燕于2008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3月29日生育女儿夏杞美,2011年3月20日夏帅因病死亡���同年4月魏燕外出不知去向,经多方寻找,仍无音讯。申请人夏杞美一直跟随祖父夏从华、祖母杨代琼一起生活,且生活费用及教育费用由其祖父母承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1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魏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魏燕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魏燕于2011年4月离家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未对申请人尽抚养义务,申请人尚幼,为有利于小孩成长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魏燕失踪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魏燕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判决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审 判 长 钟 少 含代理审判员 姚 君 明代理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永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