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朱世宁与陈勇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684号原告朱世宁与被告陈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世宁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勇敏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朱世宁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11月4日,被执行人陈勇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朱世宁案款人民币70775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申请执行费961.63元。现申请执行人朱世宁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6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蒋明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