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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孙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阳民初字第1863号原告:孙某,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田某,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原告孙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我和离异并育有一子的被告于2010年秋天在QQ聊天中相识,5个月后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被告之前一直都说孩子的准生证在其朋友那里,我催促其取回给孩子办理出生证明,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而没有拿回准生证,导致孩子九个月了至今未上户口;婚后,我们一直争吵,被告在婚前描述的个人情况和家庭情况全系捏造,并非像被告婚前所说的其和别人合伙开化工厂,被告和其前妻所生孩子并非像被告所说归其前妻抚养,也没有已为孩子储蓄90000元学费一事;被告婚前承诺在聊城市花园路宝徕花园小区购房一事也为虚构;被告婚前对其家庭成员的情况也为虚假描述,我在了解一切真相后对被告失去了信心,并提出离婚,被告以开煤气和吃安眠药自杀威胁我,事后保证以后再不撒谎;事实证明,被告至今对我一直撒谎,并在不和我商量的情况下,向我父亲先后借钱9000元和10000元,向我弟弟借钱5000元,向我表弟借钱1000元,向我舅舅借钱80000元;除了撒谎成性外,被告婚后一直在交友网站发布交友和征婚信息,被告后来与一个叫海霞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我和此人通过电话,此人亲口承认此事;我在首次发现被告在网上发布的征婚信息和聊天记录时,被告拿刀砍了我婚前个人购买的笔记本电脑,被告事后下跪认错并承诺不会再犯;时隔半年,我第二次发现被告和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联系时生气回了娘家,被告带其家人两次来我娘家认错,并保证不会再犯类似错误,我心一软,再次原谅了被告;事实证明,在我后来怀孕期间,被告一直用QQ号19×××47以单身身份发布交友及征婚信息,并用微信和女性保持不正当联系;上述事实让我对被告的感情彻底丧失;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在婚姻期间三番五次因为拖欠房东房租被迫搬家,并在孩子出生后几次经济拮据到给孩子买不起奶粉;2013年5月份,房租到期,孩子没奶粉钱,无奈之下,我带孩子回了娘家,被告在我到娘家时通过两次电话,6月份后杳无音信,对孩子也没有再进行任何过问;被告的母亲在孩子出生第八天照顾我做月子的时候,教唆被告打了我后离开,被告的家人至今再未对孩子提供任何生活上的照顾和经济上的帮助;这场欺骗性质的婚姻给我造成了很深的精神创伤,现在我只希望早日脱离这令人窒息的婚姻,以免我与被告的争吵给成长中的孩子造成心里阴影。被告田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底,原、被告通过QQ聊天相识,11月中旬订婚,××××年××月××日(农历),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感情一直较好;2012年10月7日,原告生一男孩,取名田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婚后,被告有聊天交友的行为,二人为此发生矛盾;2013年5月份,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二人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3年7月8日具状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附卷佐证:第一、原告的陈述,证明原、被告的婚姻情况。第二、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第三、被告网上交友影像资料一份、被告短信聊天详单一份,证明被告有聊天交友的行为。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了解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被告有聊天交友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出现矛盾,但庭审过程中,原告未能举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且二人分居时间较短,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不准双方离婚。现孩子年幼,原、被告应承担起应尽的义务,共同维护这个家庭的完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田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庆瑞审判员  张洪亮陪审员  王 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