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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商终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应裕福与钱云南、绍兴县浩鼎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云南,应裕福,绍兴县浩鼎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云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裕福。原审被告:绍兴县浩鼎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丽华。上诉人钱云南为与被上诉人应裕福、原审被告绍兴县浩鼎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商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钱云南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