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四川新华商纸业有限公司诉重庆红日彩印有限公司、马红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新华商纸业有限公司,重庆红日彩印有限公司,马红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846号原告四川新华商纸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红日彩印有限公司。被告马红飞。原告四川新华商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红日彩印有限公司、马红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新华商纸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华商纸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新华商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熊 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