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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3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四川新华商纸业有限公司诉重庆红日彩印有限公司、马红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新华商纸业有限公司,重庆红日彩印有限公司,马红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846号原告四川新华商纸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红日彩印有限公司。被告马红飞。原告四川新华商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红日彩印有限公司、马红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新华商纸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华商纸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新华商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熊 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