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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宁波杭州湾新区友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国君、胡华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杭州湾新区友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国君,胡华军,胡建祝,宁波亿禾茄轴承有限公司,戚仲芬,胡央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957号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友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陈泉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华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天童,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君。被告:胡华军。被告:胡建祝。被告:宁波亿禾茄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东上河村。法定代表人:胡建祝。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605020046被告:戚仲芬。被告:胡央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友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国君、胡华军、胡建祝、宁波亿禾茄轴承有限公司、戚仲芬、胡央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友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友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芦吉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