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十堰市路路通散装水泥粉煤灰有限公司与华新金龙水泥(郧县)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路路通散装水泥粉煤灰有限公司,华新金龙水泥(郧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82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路路通散装水泥粉煤灰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西城路91号。法定代表人秦明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华新金龙水泥(郧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县茶店镇。法定代表人袁德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十堰市路路通散装水泥粉煤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路通公司)与华新金龙水泥(郧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水泥郧县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路路通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华新水泥郧县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华新水泥郧县公司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路路通公司可得利益损失148759.91元及鉴定费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新水泥郧县公司已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 平审 判 员  张绪堂代理审判员  王元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何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