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法登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周国平申请拍卖扣��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登字第10-5号申请人:周国平。申请人周国平因本院公告拍卖宁波市镇海泓翔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浙甬11”轮,于2013年10月21日以该公司拖欠其在“浙甬11”轮上工作期间的船员工资135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人提供了船员服务薄、工资欠条等与此相关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国平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周国平提出��13500元债权准予登记;二、申请人周国平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周国平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凯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