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蔡秀连、蔡静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秀连,蔡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特字第13号申请人蔡秀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明德,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蔡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蔡新春,男,汉族。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的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系自主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蔡秀连撤回申请。审 判 长 王 云人民陪审员 林 春人民陪审员 曾 彩 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邓程倩(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