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桂市法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桂市法执字第8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宏琳,李柳玲,许荣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桂市法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翠凤。被执行人马宏琳。被执行人李柳玲。被执行人许荣泽。本院在执行桂林市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宏琳、李柳玲和许荣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许荣泽于2013年10月3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许荣泽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62089.44元(包含执行费1111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仲裁委员会的(2013)桂仲案字第1号仲裁裁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龙审 判 员  王 锋代理审判员  谭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