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二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原告舒世奎诉被告邹家祥、自贡市耐磨材料厂、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世奎,邹家祥,自贡市耐磨材料厂,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二初字第417号原告舒世奎,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友常,自贡市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家祥,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自贡市耐磨材料厂。法定代表人肖慈俭,厂长。被告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桂花湾居委会和平路边。法定代表人刘华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世奎诉被告邹家祥、自贡市耐磨材料厂、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世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72.50元,由原告舒世奎承担。审判员 沈德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