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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二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原告舒世奎诉被告邹家祥、自贡市耐磨材料厂、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世奎,邹家祥,自贡市耐磨材料厂,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二初字第417号原告舒世奎,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友常,自贡市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家祥,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自贡市耐磨材料厂。法定代表人肖慈俭,厂长。被告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桂花湾居委会和平路边。法定代表人刘华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世奎诉被告邹家祥、自贡市耐磨材料厂、自贡市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世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72.50元,由原告舒世奎承担。审判员  沈德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