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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希惠与郑满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希惠,郑满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李希惠。被执行人郑满川。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希惠与被执行人郑满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查明,被执行人郑满川无固定收入,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庆城执字第2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克恭审判员  王全恩审判员  郑富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崔黎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