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希惠与郑满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希惠,郑满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李希惠。被执行人郑满川。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希惠与被执行人郑满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查明,被执行人郑满川无固定收入,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庆城执字第2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克恭审判员 王全恩审判员 郑富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崔黎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