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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高 某 某 与 黄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固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被告:黄某某,女,汉族。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军勇、胡庆忠与人民陪审员蔺亚东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军勇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徐国峰记录。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黄某某经人介绍于1999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3月23日育有一女,取名高某甲。被告原籍是云南省永胜县某村人,婚后落户到我家,起初我们感情尚可,后来发现性格不和,和我家里人及乡里乡亲也不能沟通,她自己感觉很孤独,尤其我又在外打工,回家次数少,她在家照顾孩子,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被告于2002年冬天撇下仅2周岁的女儿离家出走,当时被告说是回云南老家,后来就联系不上了,到现在我也不知道被告的下落。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高某甲随我生活,我自行负担抚养费。被告黄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3月23日育有一女,取名高某甲,现随原告生活。被告于2002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婚生女高某甲一直由原告抚养,且表示原、被告离婚后,自愿跟随原告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原件1份、黄某某、高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张、高某甲书面证明1份、固安县某村民委员会的书面证明2份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通过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某村委会证明及高某甲的书面证明能够证实被告黄某某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自2002年离家出走,现已十一年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下落不明,高某甲一直由原告抚养,且表示在父母离婚后自愿与原告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高某甲,并自行负担女儿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婚生女高某甲由原告高某某抚养,原告自行负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岳军勇审 判 员  胡庆忠人民陪审员  蔺亚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徐国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