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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苏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刑初字第41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刑诉(2013)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宏兵、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董某夫妇在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办事处坝王路北首、荷花路办事处洪园经营两家“双星”专卖店,被告人苏某系专卖店的营业员。2013年5月至6月11日,被告人苏某趁店内无人或者董某驾车送其回家途中,多次盗窃王某、段某、王某某现金共计12700元。其中:1、2013年6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苏某在坝王路店内帮忙时,趁王某抱着孩子出去玩耍之际,进入王某孩子平时睡觉的屋内,盗窃王某包内现金600元。2、2013年6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苏某下班后乘坐董某夫妇的轿车回家途中盗窃王某包内现金2000元。3、自2013年5月中旬以来,被告人苏某下班后乘坐董某夫妇的轿车回家时,途中先后盗窃王某背包内现金十余次,共计盗窃现金8000余元。4、自2013年5月中旬以来,被告人苏某在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办事处洪园双星专卖店内,盗窃段某包内现金4-5次,共计盗窃现金2000元。5、2013年5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苏某在荷花路办事处洪园双星专卖店内,盗窃王某某包内现金100元。案发后,被害人董某报警,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18日在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办事处朱家桥村将被告人苏某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苏某的亲属已代为退赔失主全部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王某、段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董某、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书证被告人苏某写的还款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以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苏某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亲属代为退赔失主全部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上述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4年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延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