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民初字第04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马爱林与马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4944号原告马爱林,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马爱平,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神木县人。我院受理原告马爱林与被告马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本庭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爱林撤回本案的起诉。审判员 宋源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