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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214号原告夏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1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4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甲。婚后被告在外打工认识一女,并与其生子,2008年1月25日被告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安机关通缉,被告带着儿子李某甲潜逃至今,下落不明已4年有余。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至今仍下落不明,同时,被告已独自带儿子生活多年,原告愿意将儿子的抚养权交给被告。综上所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夏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二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3、被告李某某及其父母身份情况信息表四份。证明被告及其父母的身份信息。4、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2)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90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5、深圳市公安局燕子岭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至今尚未归案。被告李某某缺席无答辩。被告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李某某因缺席未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3、4、5系公安、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且出具部门的印章,真实、客观,符合证据的特点,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1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4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甲。婚后双方均长年在外打工。2008年1月25日被告所在公司深圳市大工业区北方国际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人阮胜发向深圳市公安局燕子岭派出所报案,称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大量货款,经公安部门侦查,被告李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尚未归案。2012年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已4年有余,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此后双方婚姻关系并无改善,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遂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甲由被告抚养。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子李某甲一直随被告生活。本院认为,婚姻应建立在感情基础上,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并育有一子,有一定感情基础。但2008年1月25日被告因涉嫌职务侵占,带着婚生子李某甲离家出走,不与原告联系,不尽丈夫的义务,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2年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此后双方感情并无改善,被告至今仍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夫妻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婚生子李某甲现随被告李某某生活,原告应根据其收入状况和本地的生活水平,负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因被告缺席,对原、被告的婚前及婚后共同财产不能确认,故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前、婚后共同财产不予分割。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李某甲随被告李某某生活,原告夏某某自2014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李某甲十八周岁止,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文彦人民陪审员  孙 丽人民陪审员  宋红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德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