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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037号原告:秦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顾炳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俞喻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