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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诉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谈华义与六安市昌平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台建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谈华义,六安市昌平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台建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诉保字第00077号申请人:谈华义,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六安市。被申请人:六安市昌平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被申请人:台建勇,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皖N×××××号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六安市昌平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号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