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刘源与马素兰、梅廷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源,马素兰,梅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631号申请执行人刘源。被执行人马素兰。被执行人梅廷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47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素兰、梅廷新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产权证过户至刘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范青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