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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玄商辖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省今日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银富钢瓶制造有限公司、俞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今日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银富钢瓶制造有限公司,俞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玄商辖初字第56号原告江苏省今日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傅厚岗1号富升大厦2005室。法定代表人朱鹏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文兵、杨兢,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银富钢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溧水县柘塘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俞翔,男,汉族,1973年10月2日生。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今日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在线公司)与被告南京银富钢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富钢瓶公司)、俞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银富钢瓶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虽然原、被告所订借款合同约定了管辖,但该借款合同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该条款对被告无约束力,应依原告就被告法律规定确定管辖,即本案管辖权属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若协商解决不成须通过诉讼解决的,在甲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解决及诉讼。现原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被告银富钢瓶提出案涉合同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对被告没有约束力的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银富钢瓶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银富钢瓶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银富钢瓶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 萍代理审判员 汪 珂人民陪审员 伍世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凌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