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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5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重庆恒浩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与武汉东海绿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阅签批单送签部门:民一庭文 件 名 称 通 知编号(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935号紧急程度特急□急□一般□保密程度绝密□机密□秘密□起草(承办人)送审时间:2013年11月日审判长意见送审时间:副庭长审批送审时间:庭长审批送审时间:院长审批审限计算校对人1校对人2印制时间印发份数打印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5000号原告:重庆恒浩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46号法定代表人:代小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伟、易兴学,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东海绿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B栋25层。法定代表人:高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浩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东海绿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浩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浩煤炭经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浩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43元,减半收取5121.5元,由原告重庆恒浩煤炭经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何利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