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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与陈1、陈某2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陈1,陈某2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何利云。委托代理人张耀武,男。委托代理人孟行,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1,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陈岚,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2,男,200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法定代理人陈1(系被告陈某2的母亲),住同上。原告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陈1、陈某2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林 霞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