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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民一终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岳阳楼区鸿基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鸿基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民一终字第5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忠,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鸿基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鸿基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3)嘉民二初字第5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案件当事人因为合同纠纷而提起诉讼,既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根据上诉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所属的郴宁高速公路第十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被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鸿基工程公司签订的《冲击钻成桩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和《冲击钻成桩施工中溶洞处理的补充协议》,本案工程施工地,也即合同履行地在湖南省嘉禾县境内,故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鸿基工程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上诉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爱华审 判 员  雷金梅代理审判员  何双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灵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