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3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云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云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3678号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汤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月华。被告李云爱。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云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凤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潇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