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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低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国华与董坚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华,董坚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低商初字第242号原告:胡国华。被告:董坚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华与被告董坚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胡国华负担。审 判 员 叶科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