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低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国华与董坚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华,董坚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低商初字第242号原告:胡国华。被告:董坚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华与被告董坚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胡国华负担。审 判 员 叶科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