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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某峰与田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志峰,田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452号原告程志峰,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西城办事处新阳西路33号8户。身份证号码342129197108180817。被告田利华,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新华北路派出所对面3楼。身份证号码341281197102086897。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志峰诉被告田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志峰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利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志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志峰撤回对被告田利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程志峰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彭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