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某峰与田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志峰,田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452号原告程志峰,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西城办事处新阳西路33号8户。身份证号码342129197108180817。被告田利华,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新华北路派出所对面3楼。身份证号码341281197102086897。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志峰诉被告田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志峰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利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志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志峰撤回对被告田利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程志峰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彭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