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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法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福庆与段伟力借款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庆,段伟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法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刘福庆,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和顺县人。被执行人:段伟力,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长治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城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段伟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月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福庆借款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但被执行人段伟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段伟力在银行存款10100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