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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一初字第01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536号原告席某某,女,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于福生,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职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庭根据原告席某某提供的被告李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即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南康村村民委员会东区63号向被告李某某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时,该村63号户主称2013年7月起因其房屋翻建并未出租,现租住房客亦非被告李某某。原告不能向法庭提供被告李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席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洁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赵洁送达时间:年月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