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1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欧瑞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长城控制电气厂西安技术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欧瑞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天水长城控制电气厂西安技术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32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欧瑞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仓,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水长城控制电气厂西安技术服务部。申请执行人西安欧瑞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长城控制电气厂西安技术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莲民二初字第007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欧瑞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11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声明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全部义务,申请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二初字第00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